1、3年以上成功的商业管理经验,申请人可以是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或承包人;
2、申请人以合法经营手段所赚得的资产净值不低于35万加元,包括申请人在企业中所占股份、私人不动产、银行存款、股票和其它有价证券等,不包括他人馈赠、博彩或继承财产所得;
3、在联邦移民甄选计分标准中,累计各项得分至少35分;
4、提交完整可行的生意计划书;申请人如被提名,需向曼尼托巴省移民局指定银行帐户交纳7.5万加元定金,该款于申请人按生意计划书正式建立开展生意后,即可取回;
5、投资至少15万加元到曼尼托巴省做生意。
注意 : 一些申请人只希望交付7.5万加元定金,进入加拿大后不再履行建立生意的义务,加拿大是一个注重个人信誉的社会,如果投资人不按照协议执行,将来会出来一系列的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