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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通鉴 ·加拿大机构篇
发布时间:2009-10-20 18:45 来源:未知 点击:

治通鉴 ·机构篇

  回顾世界法律发展历史,感悟法律对文明的贡献

  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最高法院,依据《不列颠北美法案》的规定于1875年成立,是该国联邦司法系统的司法机关。

  最高法院最初由1名大法官和5名陪审法官组成。法官人数在1949年后确定为9人,按确定的数额在各省和地区间分配。但相关法律规定其中至少应有3人来自魁北克省。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成立之初,并不是名副其实的最高法院,其审结的案件还可向英国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不过自1933年起,刑事案件确定不再向司法委员会上诉。而在1949年《最高法院条例》被修订后,最高法院真正成为加拿大最高的上诉法院,享有所有案件的终审权。

  此后,加拿大最高法院负责审理针对各省和地区上诉法院以及联邦上诉法院审结案件上诉的案件。一般说来,案件上诉须在该院三名法官组成的小组对上诉申请给出许可后才进行,故而最高法院只审理那些涉及重大公众利益且为公众所普遍关心的案件,以及那些在法律应用上有重大问题的上诉案件。

  最高法院还有权对联邦或省级立法是否合宪做出决定。在当事人的普通上诉案件中也可能涉及到宪法问题,此时法院还会通知相关的联邦或省级政府参加并对宪法问题进行辩护。

  加拿大最高法院还能对司法的发展进行监督,起着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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