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3-25 13:56来源:未知 点击:次
去年,随着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等传统热门移民国家投资门槛等条件纷纷抬高,美国投资移民EB-5随即受到广泛关注。一直以来,很多申请者对EB-5的便利条件和风险性徘徊不定,据此,笔者采访了美国移民专家Amerigo来详细分析点评美国投资移民EB-5的利弊。
美国投资移民EB-5申请大扫盲
1993 年美国政府在 EB-5 移民法规中特别增设了一种“地区中心移民方案”(Regional Center Pilot Program), 将移民申请条件中对“须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使EB-5 成为美国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通道。为了使投资移民可以更为吸引投资者,1996年开始,移民局放松了不少条件,投资的方式和聘用工人的计算方式等,使投资者可以透过美国现有的投资基金进行投资,可以用借款的方式减少真正投资的数额等。
申请条件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制订得相当宽松,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即可。而且此资金不要求要通过自己经营企业所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此移民类别的特色是“全家移民”,即投资人、其配偶和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以同时申请移民。
投资人必须年满 21 岁;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元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申请步骤和周期
EB-5的申请的步骤流程和每个过程的时间周期为:(1)评估并设立美国公司或“有限合伙事业公司”或者地区性投资项目,约2个月;(2)向移民局递交I-526表,申请投资移民批准,约3个月;(3)移民局批准后,申请人材料转交NVC即全美签证中心处理绿卡号,最后由美国驻广州总领馆给申请人4号文件袋,即面试通知,约6个月。(4)等待广州总领馆面签,获得签证约1个月。
美国投资移民EB-5三大要求
(1)建立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或重组以成为一个新的商业企业;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企业,就是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存所有雇员的职位。
投资必须用真实资金,包括现金,机器设备,存货,及其它财产。如果是用银行贷款投资,必须是用投资人本人的私人财产作抵押而得到的贷款。
投资人与投资的企业之间的债券,票据,或借款等都不是投资。如果投资人和投资企业之间有任何承诺保证投资能够收回或获利的,都不算为投资。
(2)投资额要达到100万美元。在某些特定地区可以投资50万美元,这些特定地区是指达到美国全国失业率1.5倍的地区或某些特定的农村地区。
(3)为不少于10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创造全职的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35个小时的员工。如果投资一个在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困难企业,要在随后的至少两年内保住所有的现有雇员的职位。
美国投资移民EB-5移民拒签原因
投资移民看似简单,但中国申请人往往遇到如下困难:1)要向移民局证明投资的资金为申请人的合法收入,一般要提供完税证明等文件;2)要证明投资的资金是合法汇入美国,这对居住在中国大陆等外汇管制国家的申请人来说较为困难;3)更为棘手的是,申请人从申请到获得正式绿卡的两三年间,都要雇佣10个雇员。
美国两类投资项目分析
[移民型项目]
以资金安全为基础,以移民为目的
以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州(宾州)和美国南达科他州(南州)为代表的一批EB-5经济特区投资移民项目一般由美国官方机构、专业基金公司共同发起,这些项目基于美国移民法案的精神,为广大海外投资人提供移民美国的机会。这些投资移民项目基本上都是由政府部门协同运作,在当地挑选信用等级良好、历史悠久的实力派公司进行参与,并由这些公司以自有资产为海外投资人提供等额或超额抵押担保,以保证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美国的投资移民申请人大都是以移民为最终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投资追求未来的超额利润,大家在意的是顺利移民和投资款项的安全。因此,以宾州、南州为代表的这些项目,都是以借贷主体的运作模式,并附有大额的投资担保物。
[融资型项目]
以移民为卖点,以融资为目的
从金融危机中逐步复苏的美国经济,对海外热钱的渴望异常强烈,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美国企业推出名目繁多的投资项目。从投资移民申请人的利益角度看,这些项目从实质上来说,更侧重“融资”,而非“移民”。这一类项目中,投资人将资金注入到美国本土企业,通过一定周期的运作,有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润回报(当然也有可能亏损)。
投资者在选择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两点:第一,详细考察所投资的项目在未来的运作中能否做到稳健经营;第二,所投资项目是否有抵押担保,抵押担保品是否能支付经营不善带来的亏损赔偿。这些项目一般带有很强的投资性质,有可能在经营中获取巨额利润,但也可能血本无归,适合激进型的投资者,而稳健型的投资者最好别轻易选择。
美国投资移民EB-5两大局限性
Amerigo表示,第一,在美国投资和申请永久居留身份后,该投资者在世界上其他地方的收入也必须在美国纳税,这是许多人所不愿接受的。第二,投资人不能先申请移民签证而后投资,而是在确实进行了投资之后才能申请签证。即使移民局很快批准其投资移民的申请,只是一个有条件限制的临时绿卡。两年之后,移民局对其投资项目进行考查,合格者方能将临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倘若投资人在这两年中投资失败,投资人不仅丧失了大笔资金,而且还可能丧失永久居留权身份。
[专家提醒]
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选择要慎重
近来,随着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在中国的广泛推广,大部分申请者对EB-5存有一定的误解。 Amerigo指出,在美国《移民法》中,美国只有一个附属于投资移民项目的 “区域中心”计划。根据美国的投资移民法,“区域中心”计划与中国的“经济特区”没有任何相像或者相近的地方。此外,很多申请者对只需投资50万美元就可以做投资移民存有误解,根据《投资移民法》,只要投资的项目在农业区或者高失业地区,就只需投资50万美元就可以做投资移民,但这与要投资的项目是否属于一个“区域中心”是没有任何关系的。相反,即使投资的项目属于某个“区域中心”,但是它既不在农业区又不在高失业地区,《投资移民法》明确规定,也必须投资至少100万美元才符合投资移民的要求。
来源:新闻晨报